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设矿业权门槛,从生态保护、资源保障、矿地利用等方面出发,充分考虑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条件,对新设采矿权的必要性和矿区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专题论证,提出拟划定新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浙江厅要求,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是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对统筹矿产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具有重要作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出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初步划定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可邀请有关专家专题论证新设采矿权。
浙江厅强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新设采矿权论证和矿区范围复核上报工作,并根据矿区范围复核意见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储量评审、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后续有关工作。各矿业权交易机构要认真核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确保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公布的矿区范围与“矿区范围复核意见”明确的矿区范围一致,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出让。